繼承人能隨時請求劃分遺產嗎

導讀:
胎兒未出生的,請求分割遺產時,應為胎兒保留其應繼份。對特定遺產進行即時分割將會嚴重損害其價值的,人民法院經繼承人申請,可裁決暫緩分割。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繼承人能隨時請求劃分遺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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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能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嗎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有下列情況的除外:
(1)、遺產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2)、遺囑指定遺產于一定期間內不得分割,但此期間不得超過五年;超過五年的,縮短為五年;
(3)、繼承人協商同意于一定期間內不分割遺產。
胎兒未出生的,請求分割遺產時,應為胎兒保留其應繼份。出生后為死胎的,保留份額按法定繼承處理。
對特定遺產進行即時分割將會嚴重損害其價值的,人民法院經繼承人申請,可裁決暫緩分割。
可繼承的遺產范圍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遺產包括以下財產: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自然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6)、自然人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是指各種票據、證券以及履行標的為財產的債權等。
但下列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
(1)、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本身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繼承人死亡后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若繼承人希望繼續承包的則應根據合同或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2)、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財產權。
(3)、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繼承糾紛怎樣解決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后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愿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因此處理后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于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后,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