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離婚后繼承人死亡遺產該怎樣分割

導讀: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依法應當適用轉繼承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的分額,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后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么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由于對遺產的權利是在李某用與陳某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權利,李某用死亡時雖然已經與陳某世離婚,卻不影響陳某世對該繼承所取得的財產權利的享有,在本案中應當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適用法定轉繼承之前應當先將屬于陳某世的財產分出。
【案情介紹】
李某余早年喪妻,將兒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與陳某世結婚后生下女兒李某娟。李某余本來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閑不住,在小鎮上開了個小店修車,生意紅紅火火的。二○○○年五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車積攢的10萬元錢。李某用、李某猛未進行分割。李某用與妻子陳某世因感情不和于二○○一年六月離婚。二○○一年七月十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車禍,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繼承其祖父李某余遺產中屬于其父李某用應繼承的分額,陳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遺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絕。李某娟、陳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依法應當適用轉繼承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的分額。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為轉繼承人有權依法取得李某余遺產的部分。由于對遺產的權利是在李某用與陳某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權利,李某用死亡時雖然已經與陳某世離婚,卻不影響陳某世對該繼承所取得的財產權利的享有,在本案中應當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適用法定轉繼承之前應當先將屬于陳某世的財產分出。判決李某余遺產10萬元,由李某猛繼承5萬元,李某娟轉繼承2.5萬元,陳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中的2.5萬元
【案例分析】
本案審理中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
1、是法律規定的轉繼承制度是什么?
2、是已經離婚的原配偶為什么可以分得前夫父親的遺產?
一、什么是轉繼承制度?
被繼承人死亡時,必須是生存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利能力,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是體現在應繼承的分額上,而不是體現在對具體遺產的所有權上,這時如果繼承人死亡,因其已無權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遺產。對其遺產的份額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個法律需要回答的問題,這就是繼承法上的轉繼承問題。轉繼承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上都有規定,我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轉繼承,但在現實中存在這種現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確認了轉繼承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這一司法解釋,是我國承認和保護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所以轉繼承又稱之為再繼承或者第二次繼承,轉繼承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轉繼承權必須是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分割財產以前死亡方才產生。如果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為代位繼承了;
第二,轉繼承人的份額僅以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后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么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
第四,轉繼承不僅存在于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于遺囑繼承之中。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繼承人同樣可轉繼承遺囑繼承人的那份該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二)、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由于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本案中,李某余死亡,關于其遺產的繼承即開始;而在李某用遇難身亡之時,被繼承人李某余的遺產尚未分割,這就符合了適用法定轉繼承的前提條件。所以李某用、李某猛均有權取得李某余遺產的合法繼承權;故李某用之女李某娟在其父親去世后有權獲得轉繼承的權利。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轉繼承獲得的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原配偶有權分割。
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份額構成他自己遺產的一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遺產。在轉繼承的情況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婚姻關系存在的,該財產就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在適用轉繼承時,應分別以下兩種情況分別對待。
第一種,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死亡前婚姻關系有效存在的。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應歸入夫妻共同所有,對該部分繼承所得的財產,應當首先進行夫妻財產分割,分割后屬于繼承人的部分為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轉繼承。這時其原配偶不論是否再婚均享有轉繼承權,屬于轉繼承人,他(她)在訴訟中的地位應當是原告或者被告。
第二種,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死亡前辦理了離婚手續且已經生效的。由于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仍然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還是屬夫妻共同財產,對該部分繼承所得的財產,應當進行夫妻財產分割。這時其原配偶不具有丈夫或者妻子的特定身份,因此不享有轉繼承權,只能要求分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他(她)在訴訟中的地位應當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該部分繼承所得財產的權利,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繼承。因此,在離婚之時,繼承人的配偶作為非繼承人無權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其只能對遺產享有期待權,即一旦繼承人對遺產作出了分割安排,繼承人的原配偶就可以要求分得屬于自己的部分。換句話來說,非繼承人配偶的財產權利的實現只能依靠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分割,且在分割前繼承人又沒有放棄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