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五年丈夫病故撿廢品老太被迫爭遺產

導讀:
甘州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付老太與曹老漢一起生活,沒有領取結婚證,應認定為同居關系,期間兩人沒有與曹老漢的五個子女共同生活過,付老太沒有對曹老漢的五個子女進行撫養教育,雙方之間不存在繼父母子女關系,因此,付老太不在曹老漢遺產繼承人的范圍,不享有繼承權,導讀:付老太丈夫去世,15年前她與曹老漢相識同居生活,2012年11月曹老漢去世,為存款及其他財產付老太將曹老漢的五個子女告到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同年11月底曹老漢去世,子女們將20000元支付醫療費后,剩余錢用于辦理曹老漢喪事,不足部分兒子們進行了分攤,付老太沒有參加曹老漢的喪葬事宜,但根據付老太與曹老漢同居生活15年,照顧曹老漢生活及飲食起居,相互扶助,與曹老漢的子女們相比更多的給予曹曹老漢生活、精神上的慰藉和關愛,為平衡利益關系,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依法判處曹老漢的五個子女給予付老太五年的生活補償費20731元,日前,甘州區法院上秦法庭法官到付老太所在社區將曹老漢五個子女支付的五年生活補償費20731元交到老人手中,付老太、曹老漢均喪偶,兩人相識后于1997年1月同居生活,兩人主要靠收廢品維持生計。
導讀:付老太丈夫去世,15年前她與曹老漢相識同居生活,2012年11月曹老漢去世,為存款及其他財產付老太將曹老漢的五個子女告到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日前,甘州區法院上秦法庭法官到付老太所在社區將曹老漢五個子女支付的五年生活補償費20731元交到老人手中。
付老太、曹老漢均喪偶,兩人相識后于1997年1月同居生活,兩人主要靠收廢品維持生計。曹老漢與他的四子一女自1990年以后就分家另過,但曹老漢與子女對他的兩間半房屋、承包地及他的生活費、口糧供應等問題有約定。
2012年10月,曹老漢患病住院,他就把20000元存款交給子女,囑咐子女錢是支付他醫療費以及辦理后事的。同年11月底曹老漢去世,子女們將20000元支付醫療費后,剩余錢用于辦理曹老漢喪事,不足部分兒子們進行了分攤,付老太沒有參加曹老漢的喪葬事宜。
甘州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付老太與曹老漢一起生活,沒有領取結婚證,應認定為同居關系,期間兩人沒有與曹老漢的五個子女共同生活過,付老太沒有對曹老漢的五個子女進行撫養教育,雙方之間不存在繼父母子女關系,因此,付老太不在曹老漢遺產繼承人的范圍,不享有繼承權。但根據付老太與曹老漢同居生活15年,照顧曹老漢生活及飲食起居,相互扶助,與曹老漢的子女們相比更多的給予曹曹老漢生活、精神上的慰藉和關愛,為平衡利益關系,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依法判處曹老漢的五個子女給予付老太五年的生活補償費20731元。一審宣判后,曹老漢的五個子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