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出軌而分居分居后與他人同居還能獲得損害賠償嗎

導讀:
因丈夫出軌而分居分居后與他人同居還能獲得損害賠償嗎不能獲得夫妻雙方均有過錯。案情簡介因丈夫出軌而分居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在韶關市湞江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由于被告為責任過錯方故離婚協議中約定由被告賠償50000元給原告作為精神補償款。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是以被告有過錯行為的前提下簽訂被告作為過錯方支付給原告補償款50000元。本案中雖然原告辯稱其為了開始新生活與他人同居但是無論夫妻感情如何即使是在分居期間只要法定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就需互相承擔忠實義務因此原告在婚姻中也有過錯無法獲得損害賠償。那么因丈夫出軌而分居分居后與他人同居還能獲得損害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丈夫出軌而分居分居后與他人同居還能獲得損害賠償嗎不能獲得夫妻雙方均有過錯。案情簡介因丈夫出軌而分居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在韶關市湞江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由于被告為責任過錯方故離婚協議中約定由被告賠償50000元給原告作為精神補償款。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是以被告有過錯行為的前提下簽訂被告作為過錯方支付給原告補償款50000元。本案中雖然原告辯稱其為了開始新生活與他人同居但是無論夫妻感情如何即使是在分居期間只要法定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就需互相承擔忠實義務因此原告在婚姻中也有過錯無法獲得損害賠償。關于因丈夫出軌而分居分居后與他人同居還能獲得損害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丈夫出軌而分居分居后與他人同居還能獲得損害賠償嗎
不能獲得夫妻雙方均有過錯。
案情總結
夫妻雙方對婚姻均有忠誠義務現原被告均對婚姻不忠均有過錯行為駁回原告請求。
案情簡介因丈夫出軌而分居
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在韶關市湞江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由于被告為責任過錯方故離婚協議中約定由被告賠償50000元給原告作為精神補償款。離婚協議簽訂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協議支付50000元補償款但被告一直不履行且拒絕協商。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協議支付離婚協議約定的賠償金50000元給原告。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確認離婚前于2012年11月份開始分居生活至2013年10月24日才辦理離婚手續期間雙方并無過夫妻生活。原告自認其在離婚時已與他人同居并懷孕但表示在分居期間曾多次向被告提出離婚離婚的原因是被告有過錯行為離婚時自己并不知道已經懷孕。離婚后原告與現任丈夫吳某結婚并于2014年7月6日生下小孩吳某某。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甲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是以被告有過錯行為的前提下簽訂被告作為過錯方支付給原告補償款50000元。當時原被告已分居近一年被告并不知道原告已與他人同居并懷孕的事實(原告當時亦不知自己已懷孕)在原告與現任丈夫結婚并生下小孩后從時間上推算出原告在未離婚時亦有過錯從而拒付補償款。對此原告的解釋是要開始新生活不能因被告不同意簽離婚協議而無限期拖延。但這并不能推脫原告存在的過錯原告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雙方的婚姻問題。
原告在與被告離婚時隱瞞了其亦有過錯的事實致使被告違背真實意思而與原告簽訂離婚協議同意支付補償款5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第二款“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該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被告作為過錯方支付給原告補償款50000元的條款為無效條款沒有法律約束力。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予以采信。
夫妻雙方對婚姻均有忠誠義務現原被告均對婚姻不忠均有過錯行為對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賠償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雖然原告辯稱其為了開始新生活與他人同居但是無論夫妻感情如何即使是在分居期間只要法定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就需互相承擔忠實義務因此原告在婚姻中也有過錯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