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與他人同居,老公能不能獲得精神賠償

導讀:
近日,陸某一紙訴狀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二人離婚。文山州廣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于2005年底離家并與他人同居,現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陸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陸某作為妻子,未盡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造成丈夫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應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遂于近日作出判決:陸某賠償丈夫精神撫慰金人民幣3000元。在庭審中,彭某表示愿意離婚,但他提出陳某在分居期間與他人同居且已懷孕,要求陳某賠償他的精神損失費3萬元。法官認定,根據《婚姻法》規定,酌情認定由陳某給予彭某離婚損害賠償款3萬元。那么老婆與他人同居,老公能不能獲得精神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陸某一紙訴狀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二人離婚。文山州廣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于2005年底離家并與他人同居,現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陸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陸某作為妻子,未盡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造成丈夫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應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遂于近日作出判決:陸某賠償丈夫精神撫慰金人民幣3000元。在庭審中,彭某表示愿意離婚,但他提出陳某在分居期間與他人同居且已懷孕,要求陳某賠償他的精神損失費3萬元。法官認定,根據《婚姻法》規定,酌情認定由陳某給予彭某離婚損害賠償款3萬元。關于老婆與他人同居,老公能不能獲得精神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一】
家住廣南縣董堡鄉牡露村民委員會某村的陸某與男子何某于1993年農歷三月舉行婚禮,同年10月,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證結婚。然而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矛盾,2005年12月陸某負氣離家外出,之后與別人同居,至今已有四年。近日,陸某一紙訴狀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二人離婚。
文山州廣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于2005年底離家并與他人同居,現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陸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陸某作為妻子,未盡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造成丈夫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應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遂于近日作出判決:陸某賠償丈夫精神撫慰金人民幣3000元。
【案例二】
陳某與丈夫彭某在2010年5月辦理了結婚登記,2010年10月生育一名男孩。2020年6月,二人為經濟問題發生爭吵并分居,陳某于2015年4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判決,不予離婚。2017年3月,陳某再一次向法院起訴與彭某離婚。
在庭審中,彭某表示愿意離婚,但他提出陳某在分居期間與他人同居且已懷孕(現已生育小孩),要求陳某賠償他的精神損失費3萬元。法官認定,根據《婚姻法》規定,酌情認定由陳某給予彭某離婚損害賠償款3萬元。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