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么

導讀:
2005年11月,徐某突遇車禍喪生,留有房屋、機器設備及銀行存款等幾十萬元遺產。在徐某死后,徐某的家人不僅不讓我分割遺產,還將我趕出我原來居住的屬于徐某的房屋。本案中,你與徐某在2004年認識,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非法同居,你與徐某的婚姻關系無效。因此,你不能以配偶的名義繼承徐某的遺產。那么非法同居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11月,徐某突遇車禍喪生,留有房屋、機器設備及銀行存款等幾十萬元遺產。在徐某死后,徐某的家人不僅不讓我分割遺產,還將我趕出我原來居住的屬于徐某的房屋。本案中,你與徐某在2004年認識,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非法同居,你與徐某的婚姻關系無效。因此,你不能以配偶的名義繼承徐某的遺產。關于非法同居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10月,我與徐某經人介紹認識,在認識半年之后,我們在沒有進行登記的情況下舉行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5年11月,徐某突遇車禍喪生,留有房屋、機器設備及銀行存款等幾十萬元遺產。在徐某死后,徐某的家人不僅不讓我分割遺產,還將我趕出我原來居住的屬于徐某的房屋。請問:我有權繼承徐某的遺產嗎
林女士:
根據你所反映的情況來看,你無權繼承徐某的遺產。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構成事實婚姻,屬非法同居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而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本案中,你與徐某在2004年認識,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非法同居,你與徐某的婚姻關系無效。因此,你不能以配偶的名義繼承徐某的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