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繼承關系

導讀:
對于相互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由于本身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因此,當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解除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姻親關系自然也解除,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生父母離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完全可以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對其生父母享有繼承權,如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與生母或生父離婚,未成年繼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帶走而繼父或繼母又終止撫養的(繼父或繼母愿意繼續撫養的除外),原已形成的撫養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間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間無相互繼承權。
導讀: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對妻或夫的后婚配偶而言為繼子女,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姻親關系,相互之間并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繼承關系有一個前提條件,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真正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這樣他們之間的關系就成為擬制血親關系。因此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為繼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一、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法律地位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離婚后另一方帶子女后形成的。我國將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分成兩類:
(1)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
(2)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直系姻親關系。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相同。
對于相互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由于本身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因此,當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解除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姻親關系自然也解除。但如繼子女已與繼父母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則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如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子女尚未成年,而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仍應由生母撫養,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此解除。如離婚時,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并能獨立生活,則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應承擔。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并不因為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而解除。
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為繼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能否相互擁有繼承權,取決于他們之間有無撫養關系,有撫養關系,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反之亦然。如果沒有撫養關系,則相互之間無繼承權。如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與生母或生父離婚,未成年繼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帶走而繼父或繼母又終止撫養的(繼父或繼母愿意繼續撫養的除外),原已形成的撫養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間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間無相互繼承權;如離婚時繼子女已被繼父母撫養成年,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仍具有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繼父母對繼子女有遺產繼承權。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同于養子女。享有雙重繼承權。養子女與生父母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只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生父母離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完全可以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對其生父母享有繼承權。同理,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不僅可以對繼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也可以繼承其生子女的遺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總是的意見》第21條就明確規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