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繼承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法定繼承人(大多是其子女)在被繼承人尚未去世的情況下,就私下簽訂《財產分割協議》。那么繼承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繼承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跟著大律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繼承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般認為,只有所有權人才可以對財產進行處分。但是筆者認為,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遺產糾紛,具有積極的意義。實際上我國法律也鼓勵當事人協商處理遺產問題,法律依據就是《繼承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顯然不屬于無權處分的情形,該《財產分割協議》更傾向于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協議。所附期限為被繼承人去世,所附條件為被繼承人對遺產無其他遺囑、遺贈等處分行為。作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財產具有可實現的繼承期待利益,對于該種繼承期待利益,繼承人享有期待權,這種處分行為是對未來權利歸屬的約定,并不會對被繼承人的權利造成實質的現實侵害。
繼承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繼承財產分割協議范本是怎樣的?
一、財產繼承協議書范本繼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繼承人之母,退休職工,現住*繼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繼承人之妻,現住*。
遺產人(被繼承人):×××,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們是×××的母親、妻子和女兒,是其人,本著簡單方便經濟和睦的原則,經全體家人協商一致,對××××的遺產達成如下協議:
1.女兒×××放棄股票。妻子***放棄股票繼承權,同時將自己擁有的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贈予母親***。即母親×××繼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被繼承人的弟弟)負責操作交易,轉交母親×××。
2.母親×××放棄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遺產(房產,公司,存折等遺產),由妻子×××和女兒×××繼承。
3.此前所有有關遺產分割的協議及條款作廢。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正本四份,協議人各執一份。
遺產分割協議主要作用是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繼承人對遺產分配問題一旦達成一致意見時,就應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免日后發生爭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