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財產協議有怎樣的效力

導讀:
一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應優先適用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否則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財產分割協議做出規定的部分則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三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反悔的處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贈與但其與一般的贈與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只有在符合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因此原告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的協議于法無據應當予以駁回。那么離婚協議中財產協議有怎樣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應優先適用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否則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財產分割協議做出規定的部分則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三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反悔的處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贈與但其與一般的贈與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只有在符合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因此原告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的協議于法無據應當予以駁回。關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協議有怎樣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某某(女)和劉某某1988年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子。婚前劉某某有坐落在江西省金溪縣桃源劉村四間平房婚后雙方將四間平房中的東首二間升建了樓上一層。2009年7月8日雙方在金溪縣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雙方現居住房屋歸兒子所有。
2010年1月21日陳某某向金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其和劉某某在2009年7月8日訂立的離婚協議中的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現要求分得坐落在金溪縣桃源劉村的二間兩層磚混結構樓房中的一間兩間平房中的一間。
分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一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應優先適用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財產分割協議與身份關系有關應當優先適用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但是也不能忽視的是財產分割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基于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同樣應適用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否則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財產分割協議做出規定的部分則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二離婚協議中財產協議的效力。解釋(二)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第一款明確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贈與第三人(雙方當事人之子)現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該財產贈與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協議的約定。
三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反悔的處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贈與但其與一般的贈與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一般的贈與行為僅僅是一種單純的財產處分關系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只有在符合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解釋(二)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并無證據證明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以撤銷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的協議于法無據應當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