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產有幾個債權人怎么辦

導讀:
債權債務關系中,只要是存在債務糾紛,債務人是要按照規定償還債務的,但是很多的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只能查封房產來進行還債。那么,查封房產有幾個債權人怎么辦?下面大律網的律師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查封房產有幾個債權人怎么辦
被執行人只有一處房產的一般不能執行,保全在先不必然具有優先執行權,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權的,其他債權人有權申請參與執行分配。
可以根據債務比例進行分配的。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采取平等主義。可以分為如下情形: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可見,如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當事人通過申請被執行人破產進行分配。如債權人不申請破產,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各債權人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而不按比例受償。
(2)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條又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因此在對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的公民和其他組織執行時,查封的實施既不為債權人創設實體法上的優先權,亦不產生程序法上的優先權,僅僅使債權人取得就債務人的財產受償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據此,在有多個金錢債權并存的情況下,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依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其后的債權人僅能就剩余部分的財產受償。由此可見,在滿足金錢債權的執行中,我國原則上也承認查封可以使債權人在程序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房子被兩個債權人查封第二債權人能發起拍賣嗎
第一、現在承諾更多的住房,這些按揭是否可以密封的外殼,可以拍賣嗎?這是一個不同的理解的存在,在實踐中,我把重點放在上述情況如下兩個問題的結合。
首先,如果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安裝公司抓住房屋的答案是肯定的。“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他原因行為,判決不能執行或者案件難以執行,按照對方的要求,可以對財產保全的措施”在實踐中,只要申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的,法院一般會裁定查封。
第二,企業是否可以申請到完成各自的安裝,因為住房抵押貸款東營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銀行,并每月約還款,沒有違約事件,安裝作為一般債權人該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行呢?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試行)的若干問題”第38頁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享受的一切其他債務人抵押,質押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出售所得款項后,抵押權人,抵押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權,遺囑執行人申請債務清償的平衡。
“根據規定,申請人完全有權要求拍賣或出售的房子。需要對銀行的同意,同意嗎?法律沒有規定,但必須通知抵押權人,因為“擔保法”第49條規定:“在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已登記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抵押的情況;抵押人不。
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沒有通知轉讓是無效的,“根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六條規定:”對于執行及其扶養家屬成員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拍賣,出售或止贖。
一套房子多個查封怎么執行
按照查封順序,分為首次查封和輪候查封,首次查封是指首先對房產進行查封的法院,輪候查封是指對其它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房產,其他法院按時間順序依次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等排前面的查封依法解除后,次之的輪候查封法院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當被查封的房產是房主唯一生活用房不能拍賣,如該房產超過一般生活需要,可執行拍賣;當被查封的房產不是唯一房產,可以進行拍賣,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公開拍賣,拍賣所得款項按規定扣除手續費用后,依照查封順序,進行財產執行。如果該房產不適合拍賣,法院可變賣該房屋。
當首封法院或抵押權法院在處置房產時,其他查封法院需要參與案款分配的,應當提前發函給具體執行處置房產的法院。當所得價款在按照順序清償后留有余額的,余額部分可用于清償其他擁有生效的執行依據的查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