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是否可單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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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時,可以請求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后各方簽訂的凋解協議,具有合同性質,應具備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只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出于真實意思表示,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才合法有效。
在無法定或約定的情形,且調解協議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時,協議雙方應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義務,不得單方解除。
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約定的義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涉及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