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協議顯失公平是否可變更

導讀:
對本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已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應當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依據法律規定計算,謝某應得到的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等,總金額達4萬余元,而賠償協議的賠償只包含醫療費和誤工費,且數額只有1.5萬元,顯失公平,依法應支持謝某的訴訟請求。因此,謝某以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增加賠償數額,依法應予支持。那么交通事故調解協議顯失公平是否可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本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已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應當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依據法律規定計算,謝某應得到的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等,總金額達4萬余元,而賠償協議的賠償只包含醫療費和誤工費,且數額只有1.5萬元,顯失公平,依法應支持謝某的訴訟請求。因此,謝某以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增加賠償數額,依法應予支持。關于交通事故調解協議顯失公平是否可變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3月16日,因某混凝土公司為市污水處理公司工地運輸混凝土,該混凝土公司的泵車出入工地時掛斷一條電纜未及時清除,謝某駕駛摩托車途徑該路段時,被該橫跨公路的電纜絆倒,摩托車側翻致謝某右鎖骨中段骨折,謝某經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6788.67元。2008年4月21日,在當地管理處的協調下,謝某與某混凝土公司、市污水處理公司以及市水利水電公司、管理處五方于達成了一份“關于汪公潭污水工程施工車輛掛斷電線摔傷村民補償協議”,該協議內容約定某混凝土公司、市污水處理公司共同給付謝某賠償款1.5萬元,兩公司隨后履行了協議。2008年7月21日,謝某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損傷程度為傷殘九級,取內固定費用4500元。因此,謝某認為協議內容顯失公平,1.5萬元的賠償數額太少,遂訴至法院。
【爭議】
對本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已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應當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依據法律規定計算,謝某應得到的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等,總金額達4萬余元,而賠償協議的賠償只包含醫療費和誤工費,且數額只有1.5萬元,顯失公平,依法應支持謝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以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本案的賠償協議中賠償只包括醫療費和誤工費,并不包含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因此,從賠償項目及賠償數額的角度來看,賠償協議是顯失公平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因此,謝某以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增加賠償數額,依法應予支持。
本案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某混凝土公司再賠償1.4萬元、市污水處理公司補償6000元給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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