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2

導讀:
和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宣告和解協議無效或變更、撤銷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并根據以下原則處理:1.和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具備法律規定無效條件的,應宣告協議無效;2.和解協議行為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和解協議對代理人不發生效力;3.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有重大誤解或和解協議顯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可能根據當事人請求變更、撤銷和解協議。那么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2。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和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宣告和解協議無效或變更、撤銷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并根據以下原則處理:1.和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具備法律規定無效條件的,應宣告協議無效;2.和解協議行為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和解協議對代理人不發生效力;3.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有重大誤解或和解協議顯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可能根據當事人請求變更、撤銷和解協議。關于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2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和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宣告和解協議無效或變更、撤銷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并根據以下原則處理:1.和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具備法律規定無效條件的,應宣告協議無效;2.和解協議行為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和解協議對代理人不發生效力;3.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有重大誤解或和解協議顯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可能根據當事人請求變更、撤銷和解協議。4.原告以和解協議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有遺漏事項,或和解協議簽訂后有新發生費用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增加部分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對其請求事項進行審查,對和解協議確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處理。5.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解除和解協議的,應予以準許,并對損害賠償依法處理。6.除上述情形外,當事人對和解協議反悔并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不應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