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是否可以變更執行主體

導讀:
執行過程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的,受讓人能否申請變更、追加自己為申請執行人,實務中對債權的部分轉讓以及轉讓后的訴訟或執行主體的變更存在諸多的爭議。那么,債權轉讓是否可以變更執行主體?
債權轉讓是否可以變更執行主體
申請可以變更。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
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訴訟中債權轉讓能否變更主體一般要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另外,在其他法律規定中對債權債務的轉移也有涉及,如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其屬于遺產范圍的合同權利義務即轉移于繼承人。總之,債權債務的轉移大部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由于債的相對性原理,債的效力只涉及債權債務的相對方,而債權債務的轉移卻打破了債的相對性,從而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因此,用法律規范債權債務的轉移行為,避免因涉及第三人而產生糾紛就就顯得十分必要。因此,合同法從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條對此作出了詳盡的規定。盡管如此,在日常合同關系中因債權債務轉移而產生的糾紛卻屢見不鮮,并由此引起民事訴訟,發生訴訟主體變更的情況當事人并不十分清楚,多數因訴訟主體不適格被法院駁回起訴。
債權能否部分轉讓
債權部分轉讓是指原債權人將債權的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目前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債權部分轉讓的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2條規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該條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債權部分轉讓是可行的。
債權部分轉讓后抵押權怎么辦
債權部分轉讓后抵押權的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72條已明確,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但怎么認定各方享有的債權份額呢?小博認為,享有的債權份額不是完全等同于債權數額,因此首先要看轉讓合同對抵押權的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約定不清的或沒有約定過的應當按照各方的債權數額行使抵押權。
關于保證,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正常理解應是保證人按照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