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事申訴人申訴成本應是國家的義務

導讀:
降低刑事申訴人申訴成本應是國家的義務
【學科分類】刑法總則
【關鍵詞】降低;刑事申訴人;申訴成本;國家;義務
【寫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刑事申訴人申訴歷程異常艱難,申訴成本異常昂貴。
刑事申訴難問題,在我國是客觀存在的。它存在時間之長,造成的危害之大,令人咋舌。刑事申訴人進行刑事申訴,需付出昂貴代價,且在付出昂貴代價后,不少實有冤情者的冤情并未得到真正洗卻,既給冤者及家人造成深深的痛苦,又給我們的社會主義文明社會留下深深的遺憾。何以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缺乏社會的足夠理解和支持。這首先表現在國家在立法時未對此給予足夠關注,已有的法律不能給予申訴人進行刑事申訴以強有力支持;其次是社會上的許多人,包括司法機關的一些司法人員,多肯定地認為被刑事處罰的申訴人是板上釘釘的罪犯,或雖刑滿釋放但曾經是貨真價實的罪犯,而很少有人想過:他(她)們可能確有冤情。因此當刑事申訴人進行申訴時,許多人總認為是犯罪分子鬧翻案,對其取鄙視、漠視態度;相關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其申訴要求立案再審時格外高豎門檻,將其拒于洗冤門外。2、缺乏財力支持。這是絕大多數刑事申訴人普遍遇到的艱難問題。幾經折騰,他(她)們多家貧如洗。要申訴,往往請不起律師。依據現行相關規定,他(她)們也不是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時考慮的對象。3、缺乏權力支持。由于很少有人用“可能有冤情”的眼光看待刑事申訴人,又由于刑事申訴人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權力,刑事申訴人要獲取新的證據以證明自己的冤情,總是處處碰壁,其努力結果往往歸于零。知情人不肯作證,申訴人無權強迫他(她)作證;相關人、單位握有證據卻不肯出示,申訴人對之只能望洋興嘆;既使申訴人取得能證明自己確有冤情的證據,但這類證據要獲得司法機關的采信,往往也是難上加難。面對現實普遍客觀存在的要由申訴人自己舉證以證明自己冤情的法官們的苛求,申訴人有的是無盡的嘆息。4、精力體力難以支持。有冤情的刑事申訴人,普遍身心憔悴。在曠日持久的申訴卻又希望渺茫情況下,他(她)們疲憊不堪,精力體力難以為繼。凡此種種,使刑事申訴人的申訴成本異常昂貴,昂貴得令其無力承擔!最近,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發表談話,表示要重視解決申訴難問題。這讓人感到有些欣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