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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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如果調解協議存在違法行為,如嫌疑人有欺詐行為、不執行調解協議等情形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一百五十四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
二、刑事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
1、提出
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案件承辦單位提出和解請求。
2、受理
刑事案件的受理,應由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后,應當審查提案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填寫《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告知書》、《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決定書》一并送達給雙方當事人。
3、和解
由檢、法機關促成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話,刑事和解成功的,承辦人組織雙方簽訂《刑事和解協議書》,作為對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從寬處理的重要依據;和解不成的,當即制作《終止刑事和解程序通知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依照審判程序及時作出決定或判決。
4、監督
調解機關對加害人履行賠償協議的情況進行適時檢查、督促,并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危害后果及賠償協議履行的情況作出決定。檢察機關視情形作出酌定(相對)不起訴、暫緩起訴或在提起公訴時向法院提出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審判機關可視情形適用非監禁刑(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