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引發的賠償是否可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導讀:
訴訟中其妻作為原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種觀點認為由家庭暴力引發的賠償可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并處理。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作為夫妻一方的被害人在遭受人身侵害后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一種觀點認為對家庭暴力引發的賠償應當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外不應受理。也就是說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是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那么家庭暴力引發的賠償是否可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中其妻作為原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種觀點認為由家庭暴力引發的賠償可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并處理。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作為夫妻一方的被害人在遭受人身侵害后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一種觀點認為對家庭暴力引發的賠償應當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外不應受理。也就是說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是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關于家庭暴力引發的賠償是否可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翁某懷疑其妻周某有外遇于2003年6月30日凌晨2時許在上海市天潼路某號的窗戶外見周正在窗下的床上睡覺用事先準備的一只塑料瓶內的汽油倒入牛奶盒先用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并將裝有汽油的牛奶盒和點燃的衛生紙扔向周某而后逃離現場。經鑒定周某因燒傷致面容毀損構成重傷。訴訟中其妻作為原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該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對被告人翁某判處刑罰沒有爭議但對發生在家庭中的故意傷害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作為被害人的一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是否應當立案受理(本文僅討論輕重傷案件致人死亡案件不在此列)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由家庭暴力引發的賠償可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并處理。理由為
其一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法律并未規定以被害人和被告人身份的不同作為是否成立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8日頒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刑訴法解釋”)第84條又將被害人的主體給予擴大其中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并包括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時該解釋第88條規定了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條件其中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需符合法定條件。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并未以被害人和被告人身份的不同作為是否成立的條件。所以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作為夫妻一方的被害人在遭受人身侵害后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其二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對被害人的訴權應給予保護若調解不成依法判決但審判和執行可分離。由于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其訴權應當給予保護。考慮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法院一般可主持先行調解若調解不成的依法予以判決。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判決以后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解釋”沒有專門的規定但該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所以前述條款完全可借以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同時按照人民法院審執分離原則審判與執行應當分離。人民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判后該民事判決應該由一審人民法院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具體而言即使作為夫妻一方的被告人被判處刑罰但其與被害人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仍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在財產沒有分割前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相應款項的規定中止執行。如果婚姻關系依法被解除并財產已作分割則可以依法進入執行程序。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家庭暴力引發的賠償應當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外不應受理。
其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混同失卻依法賠償基礎若單獨提起損害賠償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該法第46條又規定了在四種情形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第三種情形是“實施家庭暴力的”。該條款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新增加的規定其前提必須為“導致離婚的”。發生在夫妻間的故意傷害案件即屬于上述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范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是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離婚損害賠償是由作為離婚的主訴與損害賠償的附帶之訴形成的合并之訴。從訴訟原理而言主權利不行使從權利亦無從主張。沒有離婚的事實當然也就不發生賠償之事。發生在夫妻間的故意傷害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作為夫妻一方的被害人一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與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是一致的。由于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混同任何一方都有平等的處置權而除非事先約定被告人的財產則從中無法區分出來倘若判決的話執行財產中就有可能一部分財產是屬于被害人自有的份額。自己賠自己賠償也就失去實際意義。況且司法實踐中因家庭暴力而提出損害賠償的是否同時提出離婚訴請并不一致有的夫妻反目導致離婚也有的仍維系著夫妻關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作了上述限定。同時“刑訴法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婚姻法是專事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依據“實施家庭暴力”而提起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的規定同樣可以作為阻卻進入附帶民事訴訟的依據。
其二家庭(夫妻間)暴力提起損害賠償的必須在提出離婚同時提起因涉及到當事人的身份和財產利益又因法律關系復雜不宜作附帶民事訴訟處理。附帶民事訴訟是針對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提出的刑訴法規定的由審理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將犯罪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一并處理旨在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訟累同時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是一個便捷的訴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因家庭暴力而提起損害賠償的必須在提出離婚的同時提起。所以首先解決自然人的身份關系是提出損害賠償的前提。即使當事人提起了離婚而離婚訴訟又必然涉及當事人的身份關系及財產等利益此種民事法律關系是被告人的非犯罪行為帶來的即不是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直接造成的一則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損害賠償是一個復雜的共同訴訟審理時相當繁瑣一般難以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一并解決二則離婚損害賠償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中所確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故不應作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