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書賠償難以一次性履行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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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書賠償難以一次性履行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和解協議書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應當在雙方簽署協議后立即履行,確實難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擔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九十九條 和解協議書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應當在雙方簽署協議后立即履行,至遲在人民檢察院作出從寬處理決定前履行。確實難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擔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刑事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
1、提出
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案件承辦單位提出和解請求。
2、受理
刑事案件的受理,應由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后,應當審查提案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填寫《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告知書》、《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決定書》一并送達給雙方當事人。
3、和解
由檢、法機關促成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話,刑事和解成功的,承辦人組織雙方簽訂《刑事和解協議書》,作為對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從寬處理的重要依據;和解不成的,當即制作《終止刑事和解程序通知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依照審判程序及時作出決定或判決。
4、監督
調解機關對加害人履行賠償協議的情況進行適時檢查、督促,并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危害后果及賠償協議履行的情況作出決定。檢察機關視情形作出酌定(相對)不起訴、暫緩起訴或在提起公訴時向法院提出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審判機關可視情形適用非監禁刑(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