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證書不履行承擔刑事責任嗎

導讀: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并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民法典保證書不履行承擔刑事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并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民法典保證書不履行承擔刑事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保證書不履行承擔刑事責任嗎
民法典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書并不是犯罪的行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保證人不履行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二、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責任又稱為保證債務或者保證義務,是指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義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一)代為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于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二)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并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