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刑事自訴制度的思考之從一件侵占案談起

導讀:
關于完善刑事自訴制度的思考之從一件侵占案談起
刑事案件包括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中絕大部分為公訴案件,因此自訴案件并不為大多數人所關注,有關法律規范也較少,從而導致實踐中制度供給不夠,有關制度銜接不暢,給刑事自訴活動的正常進行造成了很大障礙。下面通過一個侵占案例,談談筆者關于完善刑事自訴制度的一些思考。
一、案件基本情況
某駕駛員丙常在一鋼材市場用自有貨車從事鋼材運輸業務。甲、乙兩公司均為該鋼材市場里從事鋼材經銷業務的公司。某日,甲、乙兩公司均委托丙分別將其鋼材運輸到各自的工地上,然而丙接受委托后,卻私自將兩公司的鋼材運輸到其他地方倒賣并逃匿。丙私自倒賣的鋼材價值40余萬元。甲、乙兩公司得知后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詢問了甲、乙兩公司的業務人員以及丙所倒賣鋼材的購買人等人員,認為丙涉嫌侵占,系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遂不予立案偵查,要求甲、乙兩公司向法院起訴。甲、乙兩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但法院以侵占不是刑事自訴案件為由搪塞,后又以侵占金額40余萬元,系金額巨大,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為公訴案件為由搪塞,在當事人告知侵占系刑事自訴案件的法律依據后,終以被告人下落不明為由不予立案。數月后,甲、乙兩公司自行將丙抓獲,并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但公安機關以該案系自訴案件為由不肯接收,只同意暫時扣留。甲、乙兩公司立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但法院以犯罪地非其管轄地為由不予立案,且不愿對丙采取強制措施。法院不愿采取強制措施,甲、乙兩公司又不能自行關押丙,否則有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然而又不能放走丙,否則法院會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不予立案,無奈之下,只有請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經當事人再三請求,公安機關最終同意先行羈押,但要求當事人盡快向法院起訴。甲、乙兩公司在取得犯罪地系該法院管轄的證據后,再次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但法院又以案件已由公安機關受理,法院不能再受理為由,不予立案,稱應先由公安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并表示法院無義務到公安機關調取丙犯罪的證據。這樣一來,甲、乙兩公司陷入了兩難境地:法院不愿對丙采取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不對丙采取強制措施,則丙勢必逃匿,從而下落不明,法院則可以此為由不予立案;如果公安機關對丙采取強制措施,則法院要求公安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后才能立案,而公安機關一旦作出處理決定,因為是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必然釋放丙,丙被釋放后必然逃匿,則法院仍可以丙下落不明為由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