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恐怖組織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恐怖組織,大家也知道經常出現在電影橋段中,而在實際社會中,如果是領導與組織恐怖組織都是涉嫌違法犯罪的。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關于領導恐怖組織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領導恐怖組織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領導恐怖組織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為對象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以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犯罪組織。近年來,受西方暴力、兇殺影片和封建行幫、江湖義氣思潮的影響,恐怖犯罪活動在我國有所抬頭。一些犯罪分子拉幫給伙、歃血為盟,稱霸一方,制造殺人、爆炸、綁架事件,便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人們經常處于一種沒有安全感的心理狀態,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
組織,是指行為人首倡、鼓動、發起、召集有實行恐怖活動目的的人結合成一個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領導,是指恐怖組織成立以后,恐怖組織的領導者所實施的策劃、指揮、布置、協調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積極參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組織,并且積極參加謀劃、實施恐怖活動。其他參加,是指行為人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卻經過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組織,成為了恐怖組織的一名成員。恐怖組織由于其規模大小、組織嚴密程度不同,故而參加這些恐怖組織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頭方式,有的是書面方式,有的要通過一定的手續,甚至還要舉行一定的儀式。但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參加的,只要實際加入,就是參加。
恐怖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了長期、有計劃地實施恐怖活動而建立起來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的一種。構成恐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1)主體必須是三人以上,這是恐怖組織在人數上的最低限度。實踐中,恐怖組織的人員少則幾十人,多則幾百人、上千人,規模大小不等。
(2)恐怖組織必須以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恐怖組織成立以后,以實施各種各樣的恐怖活動為目的,極大危害公共安全。
(3)恐怖組織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其成員固定且內部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有組織者、領導者,有骨干分子,還有一般成員,各司其職。等級森嚴、紀律嚴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規,組織性非常強。
(4)恐怖組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即恐怖組織自建立以后,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進行恐怖活動,其實施完一次恐怖活動后,恐怖組織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繼續存在,繼續實施新的恐怖活動。
(5)恐怖組織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它既不同于盜竊、走私、販毒等犯罪集團,也不同于某些間諜、特務組織,它是犯罪集團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組織之一。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比如既組織又領導恐怖組織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并且,該組織事實上是否開始實施恐怖活動如殺人、爆炸、綁架等,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行為人如果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后又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犯罪的,則應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其他相關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即行為人以長期實行某種或某幾種恐怖犯罪活動為目的,明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卻仍然故意組織、領導;或者明知是恐怖組織而積極參加或參加。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罪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出于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為了圖財貪利,還有的是人格變態等。無論犯罪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本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界限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犯罪組織,并且在人員構成、犯罪方式、活動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兩者有著顯著區別:
(1)類罪名不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2)組織、領導、參加的犯罪組織不同。恐怖組織一般政治色彩較濃,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是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主要構成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破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