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刑事強制措施還能上班嗎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時候人們做出了違法犯罪的事情,那樣的話是要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的。比如公安機關實施刑事強制措施,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公務員刑事強制措施是否還能上班呢?下面就由大律網網上律師咨詢處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時候人們做出了違法犯罪的事情,那樣的話是要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的。比如公安機關實施刑事強制措施,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公務員刑事強制措施是否還能上班呢?下面就由大律網網上律師咨詢處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公務員刑事強制措施還能上班嗎
強制措施期間可以上班,也可以不去上班。勞動者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用人單位可以停發工資,停發工資后是會停止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
《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二、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屬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并不是對任何行政強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筆者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主要取決于該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相對人權益的關系。具體講,需要區別不同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分別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個獨立的、實實在在的處置相對人權益的斷然行動,實施終了的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具有獨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顯然也同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系,因此它具有可訴性。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以行政主體預先為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在相對人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超過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產生延緩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法定情形時,有自行強制執行權的行政主體采取的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的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采取,純粹是為了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