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貸款債權轉讓處置方案

導讀:
個別大型企業趁機“回水摸魚”,在金融形勢整體下滑的趨勢下,部分借款人還款意愿不高,意欲延緩還款期限,還存在惡意逃廢債務,不良貸款債權轉讓處置方案?大律網專業律師表示,對外轉讓是金融不良資產較為常見的處置手段。
不良貸款債權轉讓處置方案
積極推行不良貸款證券化
不良貸款證券化可以將銀行獨自承擔的風險進行分化,同時為社會閑置資金提供了可靠的投資方向。但需要關注幾點:一是對金融中介機構進行規范,從事該類業務的金融中介結構必須具有較高資質和良好聲譽;二是推動債權市場發展,形成一定深度的債權市場,為不良貸款證券化提供市場基礎。
通過多種法律手段進行清收
一是多種渠道摸排借款人潛在財產線索,通過訴前保全工作查封借款人財產,最大程度保證銀行債權;二是通過訴訟手段,同時對借款人、保證人提請訴訟,要求共同償還銀行借款;三是選擇仲裁或者與借款人簽署公證強制協議的方式,減少訴訟流程環節,加快不良貸款回收速度。
對不良貸款進行債權轉讓
對于回收難度較大,短期內無法回收的不良貸款,可以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通過債權折價轉讓的方式對不良貸款進行處置,實現不良貸款的快速回收。
通過抵債或內部核銷
對于抵押物價值較高,但一時無法進行變現,銀行可以通過抵債的方式進行債權回收,待時機成熟時進行抵債資產拍賣,回收現金流;對于窮盡一切手段均無法進行回收的不良貸款,銀行應盡快實現債權核銷,以減輕經營負擔、降低運營成本。
不良債權轉讓生效日如何確定
在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先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然后通知債務人。這里就涉及到債權轉讓時點問題,即債權何時發生轉讓。
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自債權轉讓協議生效之時,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債權轉讓自履行通知義務之時。由于債權轉讓時點的確定性,導致在協議簽訂后通知前出現權利維護不當的風險。
如果以協議生效日作為債權轉讓時點,則權利維護責任由受讓人進行,但受讓人的行為是否起到權利維護的效果,是否會招致債務人的抗辯,具有不確定性。同樣如果由轉讓人來維護,同樣會存在相似問題。實踐中較為穩妥的做法是雙方共同維護,并盡早進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