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建倉庫被認定為違章建筑,是否合法?

導讀:
宅基地上建倉庫被認定為違章建筑,是否合法?
案情簡介
2007年,山東濰坊某地的薛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300平的倉庫,取得了營業執照,經營糧食收購,存儲糧食。2017年,政府工業園區建設進行拆遷,薛某的廠房也在拆遷范圍內,但卻被將定為違章建筑。但是薛某不服,認為自己的倉庫是在08年之前建的,并沒有違反《城鄉規劃法》,怎么會屬于違章建筑?
律師分析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這里所說的倉庫并不是本案中的倉庫,前者是指住宅房的輔助用房,而后者這個倉庫也就是本案中薛某的倉庫是用來實際經營的倉庫,它并不是用來居住的,這是違反宅基地土地使用和政府批準發放宅基地目的的。
但是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這里所說的意思就是不能違背宅基地“一戶一宅”原則,如果將自家宅基地用作他用,政府不會再給予你另一塊用來建住宅的宅基地,實際上政府就不允許在宅基地上建廠房。
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該案中雖然薛某建倉庫的行為發生在08年之前,不受城鄉規劃的規制,但是卻違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這里的違章建筑要作廣義理解,只要違法就屬于違章建筑。
維權建議
(1)審查政府是否依法對該倉庫屬于違章建筑進行了實體上和程序上的認定。
(2)查詢倉庫所在地塊的土地性質,看其現在的性質是否屬于宅基地。
(3)申請補辦相關證照或者做備案登記臨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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