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勝案」武漢:法院判區城管執法局強拆違法建筑行為違法

導讀:
「楹庭勝案」武漢:法院判區城管執法局強拆違法建筑行為違法
委托人:王某某等
律師團隊: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
委托代理人:陸迦楠律師、汪慶豐律師
被告:武漢市江夏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以下簡稱區城管)
案情概要:王某某于2006年在村集體土地上(非建設規劃用地)建造了一棟建筑用于經營,2017年3月該片區被劃入畜禽養殖禁養區,王某按江夏區關于畜禽養殖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規定與江夏區人民政府街道辦簽訂相關協議,按50元/平米的標準領取補償費,協議約定是退養補助,也就是去養殖化,并非完全自行拆除建筑物,王某在補助合同里承諾今后不在該處從事畜禽養殖行業,并申請改建為農業生產設施,之后又按有關文件精神填報《畜禽養殖轉產專業備案表》,并經江夏區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備案。至此,王某對涉案建筑物實施了養殖功能拆除。
武漢江夏城管執法局未審慎審查情況下,認定王某應當自行拆除全部建筑物,并且認為涉案建筑物所占的土地屬于集體土地,并非規劃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但本案王某某的建筑物2006年投入生產經營至2017年已經由10余年,雖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并未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城管局以王某某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第21條規定作出強制拆除決定行為屬于理解使用法律法規錯誤。
故,被告區城管局基于開展違法建設拆違行動,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應依法履行職責。涉案建筑物系在鄉鎮規劃范圍內,且原告王某與當地政府所簽訂的補償協議確定為去養殖功能呢性拆除而非拆除全部建筑物,被告區城管局在執法過程中未審慎查明案件主要事實,即以涉案建筑物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為由決定予以強制拆除,屬于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理解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但該涉案建筑物被強制拆除已不可恢復原狀,且撤銷可能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王某請求確認被告區城管局強拆涉案違法建筑物行為違法的訴求獲得法院支持。
訴訟結果最終,法院判決確認武漢市江夏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強拆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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