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導讀: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款、汽車、房產以及實際所有的其他財產進行控制,并單方使用,又不能說明合理用途,該行為屬于嚴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財產權益,構成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
(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如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處于分居狀態或起訴離婚后,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具體分割時既要考慮一方過錯,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
一、典型案例及評析
原告陳某
(女)與被告薛某
(男)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薛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薛某經營雙橋大貨車收入頗豐,共實際購買、經營大貨車3輛,均掛靠于某汽貿公司名下,并由薛某實際控制,購置馬自達6轎車一輛,商品房一套,均登記于薛某名下。薛某在外經營貨運期間與多名女性有不正當關系,陳某于2011年6月起訴與薛某離婚、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財產,并申請對薛某經營的大貨車三輛、馬自達6轎車一輛、商品房一套實施財產保全。審理過程中,因被告薛某堅決不同意離婚,本案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并解除財產保全。
2012年5月,陳某以雙方未和好為由再次起訴與薛某離婚,并再次申請保全被告管控下的財產。經查,薛某名下財產均已全部變賣、過戶。
該案是典型的離婚訴訟中轉移、獨占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例。當婚姻關系中一方希望通過法律手段來取得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時,實際控制共有財產的一方通過不同意離婚來拖延時間,將所有共有財產轉移,轉移時間為兩次訴訟之間,而另一方卻沒有很好的救濟途徑。
基層法院面對的當事人大多是農村居民,離婚案件的這個特點尤其突出。多數情況是男方在本村準備房屋,由女方購置家具、家電等嫁妝,如果雙方分居或者起訴離婚,女方不在男方居住,他們的嫁妝等婚前個人財產及部分婚后共同財產就完全失去控制,他們尋求救濟的愿望非常強烈。由于現有的法律途徑無法對他們的財產權益提供有效的保障,他們可能會采取一些較為極端的辦法,比如組織本村人員強拉嫁妝,將導致雙方的矛盾無法調和,這與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也無法達到預期的社會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