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屋財產的分割該怎么分?三亞婚姻家庭律師

導讀:
一、離婚后房屋財產的分割該怎么分婚姻法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
一、離婚后房屋財產的分割該怎么分
婚姻法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后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后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于父母,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婚后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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