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中途退伙還要承擔合同責任嗎

導讀:
合伙人中途退伙還要承擔合同責任嗎我國法律雖然對合伙內部當事人債務的分擔作了明文規定,但對這一關聯法律關系卻無相應規定。有人認為:合伙人中途退伙后不再承擔合同責任。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合伙人中途退伙還要承擔合同責任嗎
我國法律雖然對合伙內部當事人債務的分擔作了明文規定,但對這一關聯法律關系卻無相應規定。
有人認為:合伙人中途退伙后不再承擔合同責任。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合伙人中途退伙原則上應予準許,對因其退伙給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損失,可區別情況,由退伙人承擔賠償責任。該解釋并未提及合伙人退伙后還須繼續承擔合同責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應當享有和承擔共同承包期間承包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該規定表明:退伙人只享有和承擔合伙期間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對其退伙后發生的合同糾紛,因其不再享有合同權利,根據民事主體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當然也不必繼續承擔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引起的合同責任。
我們認為,對中途退伙合同當事人應否繼續承擔合同責任問題應作具體分析。
1.合伙人征得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中途退伙,不必承擔合同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合伙人征得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中途退伙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的行為,該行為表明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對因合伙人中途退伙而可能帶來的履行合同的風險及補救措施問題達成共識,而且也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已放棄了對退伙合伙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要求。
2.合伙人未征得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中途退伙,仍應按原合同承擔責任。其一,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合伙人未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中途退伙的行為,系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行為,該行為對合同對方當事人應認定為無效,仍應按約承擔合同責任;其二,即使退伙人就中途退伙事宜已與其他合伙人協商一致,但退伙人這一行為系一并向第三人轉讓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合伙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中途退伙,也必須征得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其合同責任不能自然免除;其三,合伙經濟組織不同于公司、事業單位等法人組織,合伙人中途退伙必然會發生合伙人抽回資金、分割合伙財產、降低合伙履約能力的后果,所以嚴格合同責任是保障合同安全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如果放任合伙人任意、擅自退伙,不僅不利于建立穩定的經濟秩序,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也顯失公平,而且也有悖于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所體現的立法宗旨。
當然,中途退伙合伙人承擔合同責任后,可根據退伙時與其他合伙人的約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或由全體合伙人對該責任進行合理分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