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后仍需承擔債務嗎,合伙人退伙需要賠償么

導讀:
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因連年虧損,洗浴中心經營兩年后老張便撤資退伙,并按照合伙協議分擔了3萬元債務,同時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業如何退伙
1、合伙企業怎么退伙?
網友提問:我于2013.10.25和兩個朋友合伙開了一家固體酒精廠,由于是朋友相邀,出于信任朋友的立場,我并沒有對他們的固定資產做很多的調查(這個廠是以前他們兩人和另外一個于2013.7月合伙搞的,但由于內部有矛盾現在一直處于停產階段,他們說是以前總投資時24萬多,現在那個占40%的股東愿意虧4萬退出,)我是按照他們現在是20萬的股本入得股,我是8萬現金,占40%,他們是以原來的設備及資產入股,分別占40%和20%。只簽了一份普通的合伙協議,沒有注冊?,F在由于有矛盾想退伙(主要是他們不是按照協議按時交營業款,再就是廠里的貨車經常用于他們自己廠的營運,三就是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現他們的實際資產和設備并沒有這么多的價值,我自己列了一份補充協議列明資產明細他們的都不愿意簽字),和他們提出說自己虧2萬退出他們不同意,我想請問一下律師:1.我可以以什么樣的方式退伙?
2,由于我是以現金入得股,我可以要求他們返還我現金嗎?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同時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以合伙企業未成立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退還現金。
2、合伙人退伙后仍需承擔債務嗎?
小案例:老張與老李合伙開了一家洗浴中心,拖欠他人一筆6萬元的債務。因連年虧損,洗浴中心經營兩年后老張便撤資退伙,并按照合伙協議分擔了3萬元債務。但退伙后債務人仍幾次找到老張,要求還清6萬元欠款。請問,退伙后老張仍需承擔參加合伙期間的債務嗎?
案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據此,老張雖然退伙時已經分擔了合伙債務,但對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也就是說,合伙人之間關于債務承擔的內部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老張承擔債務后有權向老李追償。
3、什么是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伙企業,從而消滅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退伙一般分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兩大類:
自愿退伙,也稱聲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單方的退伙意愿而終止與其他合伙人之間的合伙協議,退出合伙企業的單方法律行為(其中又包括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也稱強制退伙,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法定事由發生的當然退伙。例如,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等(其中還包括當然退伙和除名)。
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在合伙人入伙、退伙時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樣么?舉一個例子吧。
甲,乙,丙三人合伙經營。甲出資40%,乙,丙各出資30%。三人約定利潤和責任按照4:3:3 比例承擔。(這只是合伙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但是,后來虧損100萬。債權人起訴甲,乙,丙。這時三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人必須得把這些錢還清,不管誰有錢,誰沒有錢3人一起或者其中一人,倆人把這些責任都得承擔。
但是,把債務還清之后承擔責任比例超過自己約定的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這里就體現有限責任,因為三人之前約定過責任承擔比例,所以多出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至于,甲,乙,丙當中一人或者二人退伙時,必須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并且在合伙期間的債務等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