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定陰陽合同有什么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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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我們談好的價格是90多萬元,可他不認賬了。”老陳說,為了少交一點稅,兩人事先簽了一份合同,上面寫的房價為70多萬元。“70萬的合同和90萬的合同都是同一天簽的。”老陳拿出了兩份合同。在90萬的那份合同上寫著:“本協(xié)議之前所簽訂的本房買賣協(xié)議無效,以本協(xié)議為準”。
老王并不認可這份合同。“這個房子已經(jīng)辦了過戶,我們向房產(chǎn)部門申報的價格就是70多萬元,這就是我們確認的房價。”“就是你提出要避稅,我們才會報低價交易。”老陳還找來證據(jù),交易時,同地段、面積相當?shù)姆績r就是90多萬元。
兩份內(nèi)容不一的合同,溧水法院認為,賣價為90多萬元的合同上寫有“以本協(xié)議為準”的字樣,并結(jié)合老陳所說的“避稅說”,前一份合同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愿,應屬無效。
法院認定,老王應按90多萬元的合同,將剩余房款付給老陳。
“陰陽合同”對買賣雙方都有風險
在二手房買賣中,類似以上這起案例的情況并不少見,也就是所謂的“陰陽合同”。這種情況暗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對賣方而言,可能因明顯的偷稅行為遭受行政處罰,甚至是刑罰。而對買方來說,合同如果被確定無效,可能就無法順利取得產(chǎn)權(quán);即使順利買下房子,日后要再出售,也可能要承擔高額的差價稅負;相應的處罰同樣也難以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