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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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應為20日。
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二審刑事案件審限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三、被告人被羈押的刑事案件無論公訴還是自訴審限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四、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六、4個月或4.5個月:即:1(1.5)+2+1=4(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七、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2+1+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八、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