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狀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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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吳××,男,………。2006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訴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特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rèn)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rèn)為上訴人“以融資為誘餌,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zhì)性工作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這一認(rèn)定既沒有證據(jù)證實,也與事實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點:300萬元的性質(zhì)
本案中上訴人確實收到蚌埠市**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立代表**公司匯入的300萬元,但**公司為什么要匯這300萬元?這300萬元的性質(zhì)是什么?這是本案的焦點,也是本案上訴人罪與非罪的關(guān)鍵。
1、300萬元是**公司交付的履行買賣合同的約定保證金
2005年初上訴人與**公司的代表丁海平認(rèn)識,丁海平稱**公司可以生產(chǎn)菜仔油出口,考慮到歐美市場開始出現(xiàn)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趨勢(菜仔油可作為生產(chǎn)生物柴油原料),上訴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訴人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國的代表)與丁海平代表的**公司進行洽談,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經(jīng)理LamKwongHee先生和**公司董事長姚*立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SALESANDPURCHASECONTRACT(ContractNumber:05by-ap01)》)。合同約定,一萬噸菜仔油交易金額為580萬美元,買方新加坡AP公司申請買方銀行開具信用證作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條),賣方**公司申請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如**公司違約,買方有權(quán)占有此保證金(合同第15條)。但在合同履行時,**公司稱沒有能力讓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并邀請上訴人到蚌埠協(xié)商,2005年4月10日前后,上訴人在蚌埠和赴鳳陽的途中與**公司的董事長姚*立、總經(jīng)理丁海平商談達成變更協(xié)議:**公司申請賣方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的條款變更為**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額8%的保證金。2005年4月13日,買方按約申請新加坡發(fā)展銀行(DBS)開具了以**公司為受益人的金額為580萬美元的信用證。并應(yīng)**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農(nóng)業(yè)銀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隨后,經(jīng)上訴人代表買方催促**公司董事長姚*立代表**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將RMB300萬元履約保證金(按約定的580萬美元的8%計算,仍欠約RMB70萬未付,姚*立說公司只有這么多了)匯給上訴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訴人代收并用于該合同事宜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