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導讀:
建質[2003]107號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自1997年我部《關于印發〈施工現場工傷保險
建質[2003]10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自1997年我部《關于印發〈施工現場工傷保險試點工作研討紀要〉的通知》(建監安[1997]17號)以來,特別是1998年3月1日《建筑法》頒布實施以來,上海、浙江、山東等24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積極開展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積累了一定經驗。但此項工作的發展很不平衡。為貫徹執行《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2003年內,要實現在全國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目標。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本地區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引導本地區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有序健康發展。要切實把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做為今年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來抓。已經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要繼續加強和完善有關制度和措施,擴大覆蓋面。尚未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要認真借鑒兄弟省(區、市)的經驗,抓緊制定有關管理辦法,盡快啟動這項工作。二、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三、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四、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五、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