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受害人能否獲得加害人賠償

導讀:
但是如果受害人所投保的是財產損害險那么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受害人從交通事故責任人那里已經獲得賠償的就不能夠再主張保險賠償了。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那么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受害人能否獲得加害人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如果受害人所投保的是財產損害險那么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受害人從交通事故責任人那里已經獲得賠償的就不能夠再主張保險賠償了。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關于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受害人能否獲得加害人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如果受害人所投保的是財產損害險那么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受害人從交通事故責任人那里已經獲得賠償的就不能夠再主張保險賠償了。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可見在財產保險合同關系中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最終取得的賠償總額不得高于其實際遭受的損失額即被保險人至多只能得到的一份賠償而不能得到雙份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