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湖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

導讀:
農民工較集中的用人單位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其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注冊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注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條件的地區,經傷殘農民工本人提出可一次性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并與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上述規定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那么關于湖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農民工較集中的用人單位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其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注冊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注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條件的地區,經傷殘農民工本人提出可一次性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并與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上述規定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關于關于湖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湖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和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
鄂勞社文(2006)103號
各市、州、直轄市、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及《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險辦法》,制定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指導意見,請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積極推動農民工參保。
一、總體要求
(一)招用農民工并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
農民工較集中的用人單位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
二、關于工傷保險
(二)用人單位按照所屬行業規定費率和企業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高風險行業費率可適當高于原定費率。建筑行業可以項目工程造價中人工成本和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工程項目跨年度的,分年繳納;工程項目不滿一年的,折算為一年繳納。礦山企業可按噸礦工傷保險費含量辦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外埠注冊的在我省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已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本省從事生產經營期間不再重復繳納工傷保險費。但要及時將參保情況報生產經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注冊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注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外埠注冊的在我省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在本省參保的,其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外埠注冊的在我省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既未在注冊地又未按規定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其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按《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六)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在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七)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費的用人單位中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農民工,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為止。有條件的地區,經傷殘農民工本人提出可一次性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并與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的計發標準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計發;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分別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6、24、22、20個月標準計發;一次性傷殘津貼以本人當年的傷殘津貼為標準,計發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最高不超過20年;一次性生活護理費以本人當年生活護理費為基數,按計發傷殘津貼的時間折半計算。上述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中一級傷殘12萬元、二級傷殘10萬元、三級傷殘8萬元、四級傷殘7萬元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上述規定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八)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的農民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九)因改制、破產、關閉、兼并、拍賣等原因,企業主體消失時,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中,已參加工傷保險并要求按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意見第七條規定一次性劃撥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劃撥到帳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傷殘農民工要求一次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意見第七條規定一次性支付。
五至十級傷殘農民工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一次性支付。
(十)因工死亡的農民工,其供養親屬按《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三、關于醫療保險
(十一)堅持在國家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內,將農民工納入當地醫療保險,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集中且繳納能力不足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中的農民工單獨作為一個整體參加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可調低至3%左右,個人不繳費,保相應水平的大病醫療。在城鎮靈活就業的農民工,按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辦法參加醫療保險。
(十二)為參保的農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醫療費用結算服務。參保農民工患病期間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可采取費用包干的方式,將費用發給本人,也可鼓勵其在當地定點的醫療機構就近就醫,按政策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十三)做好參保農民工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參保農民工變更工作單位時,要按規定為其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返回原籍時,可根據其本人意愿將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發給個人,也可轉作其參加當地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
四、其他事項
(十四)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可按規定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十五)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支付其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而發生爭議的以及因參加醫療保險而發生爭議的,農民工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未簽訂勞動合同又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確定勞動關系后,再進行工傷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