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辯護詞

一、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辯護詞
1、首部。首行要寫明標題。
2、正文。在具體制作法庭辯護詞時,分兩段。
(1)第一,向法庭說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根據。第二,向法庭講明辯護發言的根據。第三,簡要但明確地概述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從控訴方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方面來辯護。第二,從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辯護。第三,從情理方面進行辯護。
前言: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罪名、有列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上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船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某某某
年月日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