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并未引起嚴重后果不構成本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壞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不謹慎無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壞。例如乘司機不在隨意擺弄汽車無意中將剎車弄壞。如果是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重大事故雖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也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造成嚴重后果是構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謂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交通工具顛覆、互撞、起火、爆炸、車毀人亡等。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并未引起嚴重后果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種犯罪時還必須查明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同嚴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雖然后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所引起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指什么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是指過失損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是一種以交通設施為侵害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