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案例

交通事故認定書范例
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密公交認字[2011]第***號
交通事故時間:2011年8月1日9時天氣:中雨
交通事故地點:方虎公路397公里+80米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吳某,男,52歲,現住密山市**鎮**村5組,黑r45***號轎車駕駛人。
王某,男,27歲,現住虎林市**鎮**村,黑g97***號轎車。
李某,男,43歲,現住雞東縣**鎮,乘坐黑g97***號轎車。
韓某,女,41歲,現住***農場場部,黑r45***號轎車。
劉某,男,55歲,現住***農場場部,黑r45***號轎車。
張某,男,47歲,現住***農場場部,黑r45***號轎車。
黑r45***號金冠牌轎車,車主為黑龍江農墾牡丹江分局車隊,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強制保險。
黑g97***號系捷達牌(非營運)轎車。
現場道路為東西走向,省級公路,水泥路面,路面平直,視線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吳某駕駛黑r45***號豐田牌吉普轎車,沿方虎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397+80米處,與由西向東由王某駕駛的黑g97***號捷達牌(非營運)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乘車人李某受傷,乘車人韓某、劉某、張某受傷,駕駛員王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證據:1、現場勘查筆錄;2、現場草圖;3、現場照片;4、司法鑒定意見書;5、鑒定報告書;6、吳某的詢問筆錄、7、賢的詢問筆錄;8韓某的詢問筆錄;9劉某的詢問筆錄;10、張某的詢問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吳某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王某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此起事故發生次要原因。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吳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之規定,此起事故由吳某負主要責任。
王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之規定,此起事故由王某負次要責任。
乘車人李某、韓某、劉某、張某無責任。
交通警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可自本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中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電腦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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