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無效婚姻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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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婚姻制度的歷史沿革
無效婚姻制度自古代以來就有了,發展到今天,經歷了從單一的絕對無效婚姻制度到無效婚姻制度,無效婚姻制度又包括了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雖然說現在有些國家還保留單一的無效婚姻制度,但是,絕大多數國家還是采用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并存的制度。應該說無效婚姻制度是一種進步。
(一)無效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自愿為基礎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合法的兩性結合形式。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間的兩性關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婚姻關系產生或存在。所謂無效婚姻,是指婚姻絕對無效,即某些已經締結的婚姻因為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規定有無效婚姻制度。所謂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婚姻即當某項婚姻關系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時,是否撤銷,取決于有撤銷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的態度。綜上所述,無效婚姻制度應該包括絕對無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銷婚姻制度,絕對無效婚姻制度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應該是一個并列的關系,這兩個制度互相補足,使得無效婚姻制度的內容更加豐富與完整。
(二)無效婚姻制度的歷史發展情況
無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拉比法典和羅馬市民法對無效婚姻有所規定,但按照婚姻法學理論界的通說,真正的無效婚姻制度是源于歐洲中世紀的寺院法。教會將婚姻視為男女雙方與神訂立的契約,禁止一切離婚。但面對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擺脫婚姻束縛的要求,教會最終創設了無效婚姻理論。之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也多相應地規定了此制度。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1900年《德國民法典》,此后瑞士、日本、英國等許多國家相繼設立了這種制度。但是,有些國家只設立無效婚姻制度,不再設可撤銷婚姻制度,而是將欠缺結婚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統一稱為無效婚姻,沒有絕對或者相對的說法。美國也是采用單一的無效婚姻制度,《德國民法典》在1998年也將原來的無效婚姻制度全部改為可撤銷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