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婚姻制度規定

導讀:
二、無效婚姻特征無效婚姻制度規定了無效婚姻的特征:實質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一是男女兩性結合的時候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是男女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兒育女,甚至舉行了公開的結婚儀式,在現實生活中被社會公認為互有夫妻身份關系。那么作廢婚姻制度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無效婚姻特征無效婚姻制度規定了無效婚姻的特征:實質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一是男女兩性結合的時候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是男女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兒育女,甚至舉行了公開的結婚儀式,在現實生活中被社會公認為互有夫妻身份關系。關于作廢婚姻制度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無效婚姻制度規定
新《婚姻法》第十二條分別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
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問題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自始無效婚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應當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只是一般性地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即宣告撤銷之前婚姻還是有效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撤銷宣告無溯及力。在當今一些采取婚姻無效與可撤銷雙軌制的國家及地區,關于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別規定的,這樣也顯得更為科學、合理。
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與第一點相同,由于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無效婚溯及既往,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可撤銷婚姻無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銷之前,婚姻關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也應當得到認可,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關于財產關系,《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個規定比較模糊且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父母子女關系
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中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實際上,婚姻法對這個問題的態度很不明朗。可撤銷婚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這是可撤銷婚姻不具有溯及力的必然法律后果。關鍵是無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是婚生還是非婚生?有學者認為:他們是非婚生子女,但考慮到這一嚴厲后果對子女來說是不公平的,會引起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應將當事人所生子女視同婚生子女。無效婚姻既然自始無效,那么自始無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無疑問是非婚生子女,但這并不是說我們就不保護無效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權益,雖然婚姻無效,但子女是無辜的,而且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自然血緣聯系不因婚姻無效而解除,因此,無效婚姻中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子女如何撫養,可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都是雙方的子女,各自負擔子女必要的撫養費和教育費;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二、無效婚姻特征
無效婚姻制度規定了無效婚姻的特征:
實質要件或者程序要件
一是男女兩性結合的時候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或者程序要件;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是男女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兒育女,甚至舉行了公開的結婚儀式,在現實生活中被社會公認為互有夫妻身份關系。
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但作為一種社會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時,才能得到社會的承認,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反之。則是違法婚姻,為法律所禁止和取締。
三、無效婚姻構成
《婚姻法》在婚姻無效制度的基本構成上,采取了自始無效與可撤銷的雙軌制,這比對各種違法婚姻采一律無效、自始無效的單軌制有更大的優越性。單軌制重視對違法婚姻及當事人的制裁,會忽視對無過錯方或弱勢一方的必要保護,也不利于對子女利益的保護,有很大的缺陷;而雙軌制表明,對違法婚姻,法律應當區別對待,對那些違法性嚴重,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對現行婚姻制度造成沖擊的,應做自始無效處理;對那些違法較輕的,應歸于可撤銷婚的范疇。因此,雙軌制更利于對相關當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護。正是基于這些原因,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選擇了自始無效與可撤銷的二元結構。
婚姻無效的構成:
中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