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的離婚規定有哪些

導讀: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對方事后反悔,不愿再辦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已經有了對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護,對方的反悔并無太大的實際意義。那么作廢的離婚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對方事后反悔,不愿再辦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已經有了對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護,對方的反悔并無太大的實際意義。關于作廢的離婚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二、常見的離婚協議反悔
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注意:如果離婚協議書約定的財產分割方案對己方有利,建議當事人另行簽訂書面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不能體現出是為了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目的。因《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對方事后反悔,不愿再辦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已經有了對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護,對方的反悔并無太大的實際意義。但在涉及房產和車輛所有權問題上,應辦理公證手續,或及時辦理產權、車輛所有權過戶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