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免除擔保人責任

導讀:
有的債權人出于各種原因可能會擔保人責任,那么債權人免除擔保人責任是否合法呢?是什么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債權人免除擔保人責任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一、債權人免除擔保人責任免除保
有的債權人出于各種原因可能會擔保人責任,那么債權人免除擔保人責任是否合法呢?是什么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債權人免除擔保人責任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債權人免除擔保人責任
免除保證責任是指對已經有效存在的保證責任基于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加以除去、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
無效的保證合同不應成為保證責任免除的事由,無效的保證合同自始無效,不可能產生保證責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問題。另外,在《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中,"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表述應理解為:保證人本應承擔保證責任。但由于出現了法定事由或當事人約定事由而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而,據以發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事由也應屬于保證責任的免除事由。
二、什么情況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
(一)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四)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五)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六)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三、債權人如何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0條之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因此無論是選擇債務人還是保證人承擔責任都是債權人的權利,為了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我們一般本能的將債務人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而本文探討的將是債權人任性的放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后產生的影響。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債權人免除擔保人責任是什么相關內容。債權人免除權是指債權人有放棄自己的債務的權利。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的相關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