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安置房期權可否轉讓

導讀:
在當前社會中,商品房價格越來越高,實踐中不是所有人都能買得起房子,對于社會收入家庭以及征地拆遷戶,不少人可以購買安置房。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安置房期權可否轉讓?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安置房期權可否轉讓
安置房期權可以轉讓。
被安置人拿到安置房后,如果取得了安置房的所有權,隨時可以買賣房屋,但如果有限售規定的,要遵守限售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對拆遷安置補償不滿意,該怎么辦
實際中,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要按照以下處理:
首先,先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因為拆遷安置協議屬于合同,一旦基于自主的意思簽訂之后,意味著雙方都要受契約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到時候可能還得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將導致得不償失的后果。
所以,既然對拆遷不滿意,那么建議現在最好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其次,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
實踐中,如果對政府提出的拆遷補償不滿意,那么可以及時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一般地,要在拆遷補償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并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還可以從中提出自己的主張。
最后,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來說,如果是跟開發商因拆遷補償起糾紛的,那么便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賠償糾紛。不過,即使是跟政府部門起的糾紛,也可以通過起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