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債務能否被提起債權人代位權

導讀:
擔保人為債務履行擔保的,在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如果以擔保物擔保的,以擔保物承擔有取的責任。如果連帶保證擔保的,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民法典擔保債務能不能被提起債權人代位權?大律網(wǎng)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擔保債務能否被提起債權人代位權
債務人債權到期后,不行使債權,影響債權人債權人實現(xiàn)的,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債務有擔保的,不影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chǎn)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chǎn)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擔保債務履行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可以向?qū)Ψ浇o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返回。給付定金后,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反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財產(chǎn),對方不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應付款項超過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chǎn),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該留置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