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作用是什么

導讀:
抗辯權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而有的人則認為抗辯權屬于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對于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那么抗辯權的具體作用是什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
抗辯權的作用是什么
(一)抗辯權是對抗他人哀求權的一項權利,可以使他人的哀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
抗辯權的客體是哀求權,而且該項哀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
民事權利假如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為哀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哀求權的客體為被哀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系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哀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
(二)抗辯權是一種防備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
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哀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入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抗辯權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盡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商定時,有權拒盡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從以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劃定可以望出,只有在負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哀求履行時,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辯權拒盡履行自己的債務,否則就不能行使抗辯權。
(三)抗辯權是對哀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
它并沒有否認相對人的哀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好比不安抗辯權,因雙務契約負擔債務并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于訂約后顯著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盡自己的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