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什么情況可下達督察意見書

導讀: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是對我國自然資源進行調查、監督和管理的重要機構,而土地是非常重要的自然資源之一。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對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察,那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哪些情況可下達督察意見書?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什么情況可下達督察意見書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落實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不力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下達督察意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進行督察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督察事項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督察機構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落實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不力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督察意見書,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并可以依法向監察機關、任免機關等有關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二、土地執法監察的內容
1、什么是土地執法監察?
土地執法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活動。
2、土地執法監察的主體是誰?
土地執法監察的主體是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職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指國土資源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3、土地執法監察的對象是什么?
土地執法監察的對象是土地管理的相對人,即一切與土地發生法律關系的機關、團體和個人,在一定程度上,還包括享有建設用地審批權的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職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身。在土地法律關系中,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管理者依據法律和法定職權,對土地的占有利用進行管理。因此,土地執法監察的對象即是與土地發生法律關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