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土地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導讀: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有權對我國土地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被監督調查的單位要配合調查,而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采取一定的調查措施,那么進行土地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進行土地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國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進行監察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詢問違法案件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涉嫌土地違法的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暫停辦理與該違法案件相關的土地審批、登記等手續;
(五)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責令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二、土地出讓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事實上,這種時候土地出讓合同糾紛能否仲裁,要看具體情況才能確定。如果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出現糾紛時,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那么當然可以進行仲裁。
但是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仲裁機構一般不會受理。
如果是去仲裁了,一般要走下面幾個步驟:
1、先提出仲裁申請
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在我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2)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無需仲裁費。如果委托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托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并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審理案件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一、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二、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采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4、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后,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