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實際權利人是否可行使相鄰權

導讀:
相鄰關系是由兩個不動產產生的一種法律關系,不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行使相鄰權,而有些不動產登記人和實際擁有人可能是不一致的,民法典中房屋實際權利人可不可以行使相鄰權?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房屋實際權利人是否可行使相鄰權
民法典規定,房屋的產權是以登記為準的,房屋登記在誰名下的,誰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相鄰權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行使,實際權利人不是物權登記人,不能行使相鄰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二、相鄰權法律特征
1、相鄰權的主體是相互鄰近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鄰權只能在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之間發生,這種權利主體既包括不動產所有人,也包括不動產占有人、使用人。
2、相鄰權的客體是相鄰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鄰的財產。一方有權利取得方便,他方有義務提供方便。
3、相鄰權是一種從屬性的權利。相鄰權不能獨立存在,是從屬于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特權的從權利。它隨不動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設立、變更、終止而設立、變更、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