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一并轉讓是如何的

導讀:
地役權是為了讓自己的不動產更好利用,與其他不動產使用人協調,使用他們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是具有從屬性的,地役權的轉讓是不能獨立進行的,只能依附于不動產上,那么地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一并轉讓是如何的?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
地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一并轉讓是如何的
根據《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地役權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它必須隨著需役地的使用權轉移而一同轉移。當需役地的使用權發生轉讓時,地役權也應當隨之發生轉讓。
地役權的相關規定
(一)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二)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五)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七)地役權的變動: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