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補貼可以和車輛一并轉讓嗎

導讀:
《車輛轉讓協議書》簽訂后,被告張某與汽車出租公司另行簽訂了《出租車承包協議書》。現原告王某以其為2009年度出租車的實際經營者,燃油補貼款應歸其所有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某返還已領取的燃油補貼款6454元。燃油補貼是否可以與車輛一并轉讓?第一種觀點認為,燃油補貼款發放時,被告張某已經取得了出租車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之后出租車產生的所有收益應歸現出租車所有權人即被告張某享有;第二種觀點認為,國家的燃油補貼系針對2009年度的出租車經營者的補償,而本案中2009年度的出租車實際經營者為原告王某,燃油補貼款不應隨出租車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變更而變更。那么燃油補貼可以和車輛一并轉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轉讓協議書》簽訂后,被告張某與汽車出租公司另行簽訂了《出租車承包協議書》。現原告王某以其為2009年度出租車的實際經營者,燃油補貼款應歸其所有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某返還已領取的燃油補貼款6454元。燃油補貼是否可以與車輛一并轉讓?第一種觀點認為,燃油補貼款發放時,被告張某已經取得了出租車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之后出租車產生的所有收益應歸現出租車所有權人即被告張某享有;第二種觀點認為,國家的燃油補貼系針對2009年度的出租車經營者的補償,而本案中2009年度的出租車實際經營者為原告王某,燃油補貼款不應隨出租車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變更而變更。關于燃油補貼可以和車輛一并轉讓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4年4月1日,原告王某與汽車出租公司簽訂《出租車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原告王某承包該公司出租車一輛,承包期限3年,原告王某在營運期間,如遇特殊情況,可在汽車出租公有限公司同意后,可自行將出租車轉讓他人,汽車出租公司與被轉讓人另簽訂協議,雙方之前協議自行終止”。2010年1月10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簽訂《車輛轉讓協議書》,將出租車轉讓給被告張某,雙方約定車輛轉讓前(2010年1月10日前)經營過程中的一切經濟、民事、刑事等責任均由原告王某承擔,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車輛轉讓協議書》簽訂后,被告張某與汽車出租公司另行簽訂了《出租車承包協議書》。2010年6月26日財政局下發《關于下達2009年度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的通知》,縣級城市出租車每輛補貼1609元,2010年12月6日財政局下發《關于下達2009年度成品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的通知》,縣級城市出租車每輛補貼4845元。兩筆財政補貼款共計6454元均由被告張某領取。現原告王某以其為2009年度出租車的實際經營者,燃油補貼款應歸其所有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某返還已領取的燃油補貼款6454元。
【分歧】
燃油補貼是否可以與車輛一并轉讓?
第一種觀點認為,燃油補貼款發放時,被告張某已經取得了出租車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之后出租車產生的所有收益應歸現出租車所有權人即被告張某享有;
第二種觀點認為,國家的燃油補貼系針對2009年度的出租車經營者的補償,而本案中2009年度的出租車實際經營者為原告王某,燃油補貼款不應隨出租車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變更而變更。
【管析】
出租車燃油補貼是國家為了減少因燃油價格上漲對出租車運營的影響而給予的臨時性補貼,通過發放補貼確保出租車行業的正常運營,維護社會穩定,出租車燃油補貼的發放是對因燃油價格上漲致使出租車運營人運營成本增大而實施的補償。縣財政局發放的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成品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均是因2009年度國家上調國內成品油價格導致了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營運成本增加。國家燃油補貼政策的制定是建立在相應的調研基礎上,故對于2009年度的石油、成品油價格補貼的政策之制定實施必然具有相應的滯后性,故縣財政局下發《關于下達2009年度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的通知》、《關于下達2009年度成品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的通知》的時間亦相應的延后。本案中出租車2009年度的實際經營者是原告王某,其在2009年經營車輛期間因燃油價格上漲導致其運營成本加大,被告張某在此期間并非出租車的經營者,其利益并未因此導致受損,故根據國家發放燃油補貼的文件精神和“誰加油誰受益”的原則,燃油補貼款應歸原告王某所有。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作者:奉新縣人民法院 劉飛飛




